2007年6月2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街头出现“饭醉团伙”、“井茶局”
武汉搞怪店名难煞工商执法
胡新桥 徐梦琳

  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一些商店摘牌换名,却因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陷入僵局。近日,部分店主也向有关部门咨询,工商部门勒令更名的依据是什么。

  是新颖还是怪异谁说了算
  这些店名确实让人大开眼界,诸如“饭醉团伙”、“黑心汤圆”、“飞发走丝”、“井茶局”等店名过目难忘。工商部门负责人认为,过于低俗怪异的店名,已经超越社会公共道德的底线,应被勒令摘牌换名。
  有市民认为,中国的文字丰富得很,为了给客户留下一点印象而一味以低级趣味的店名去迎合,不妥。
  但有相当一部分市民不这么看。武昌区邓先生说,商家取名字纯属个人喜好,只要不是淫秽下流的字眼,应该开明一些。

  语言文字演变和法规冲突
  工商部门的依据是,《湖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〉办法》第17条规定:商号、店名、企业名称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的,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;广告用语用字不符合规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。
  对于什么是国家规范,办法的解释是:“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、简化字;使用成语、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”。对此,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学专家郭浩刚认为,普通话谐音不能单纯地从现在的语言系统规范来看,从历史的视角而言,这是一个语言发展的顺承、演变过程。对于语言系统的丰富和发展演变来说,这些搞怪语言有它存在的合理性。

  禁用谐音成语店名的法律界限在哪里
  专家们认为,禁止用谐音成语店名广告不要一刀切,关键是看界限在什么地方。但是,这个界限没有明确规定,监管部门只能自己估摸着干。那么,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是否有法可依?勒令更名是否造成侵权?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是否要对名称登记作更详细的规定?这些问题,已经摆在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案头。